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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6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6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白雅菁即新北市私立雅恩托嬰中心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雨沛防災工程顧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杰勳 
訴訟代理人  李芳正 
            祝曼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