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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6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64號
原 告
即
反訴
被告
白雅菁即新北市私立雅恩托嬰中心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雨沛防災工程顧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杰勳
訴訟代理人
李芳正
祝曼麗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
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
宇銘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