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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8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39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葳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葳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王博正律師
被      告
反訴原告  開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融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1,467萬1,752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1,467萬1,757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