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8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47號
原      告  樂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複代理  人  余家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當事人之欠缺,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同段41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筆土地),並主張系爭2筆土地登記之共有人蕭金連、蕭金木、蕭藤、蕭圳、蕭有才已經死亡等情。本件自應以蕭金連之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蕭藤之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蕭有才之繼承人為共同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因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蕭金連之繼承人、被告蕭金木之繼承人、被告蕭藤之繼承人、被告蕭圳之繼承人、被告蕭有才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居所,經本院於111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補正,原告逾期未為補正,故本院已於111年9月8日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蕭金連之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蕭藤之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蕭有才之繼承人之起訴。原告對被告蕭金連之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蕭藤之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蕭有才之繼承人之起訴遭駁回後,依原告於訴狀內之記載,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再依首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