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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0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42號
原      告  名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堅 
訴訟代理人  朱龍祥律師
被      告  益昌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敬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安裝承攬&設備採購合約書第24條約定:「爭議處理…甲乙雙方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訴字卷第61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