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072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創志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 告 昌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9,36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