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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1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138號
原      告  陳韋帆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家豪律師
            鐘晨維律師
            林珊玉律師
被      告  吳政和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7年3月14日與訴外人陳昭雯結婚,婚姻關係仍存續,後原告於111年7月5日得知陳昭雯與其任職於OOO物流公司之主管即被告,2人私下有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約1年左右(自110年3月14日至111年7月5日),而由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知,2人於111年4月2日於汽車上有親密行為,交往期間亦多次發生性行為,分別於111年4月18日發生4次性行為,並於111年6月3日、111年6月11日、111年6月22日、111年6月30日各發生1次性行為,陳昭雯與被告性行為次數已不計其數,且常於LINE通訊軟體内互傳曖昧、露骨訊息,幾乎每日互道晚安,互稱寶貝,亦有拍攝親密合照。經原告發現陳昭雯與被告之外遇行為後,隨即向被告任職公司反映,被告雖來電致歉,被告之行為,已逾越結交男女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使原告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民法第184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財產上之損害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精神慰撫金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所提被告與陳昭雯之Line對話紀錄,僅得證明被告與陳昭雯有往來互相傳送訊息、有合照等之客觀中性事實,而不及於抽象之原告精神上所受痛苦之程度,無法認被告有侵害配偶之侵權行為,且原告並未說明何以其精神痛苦之程度非有120萬元無法彌補之理由及證據。
  ㈡縱認被告之侵權行為成立,惟查原告並未對其配偶即共同侵權行為人陳昭雯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且原告與陳昭雯目前婚姻關係依然維持,可知原告已宥恕陳昭雯,應屬對陳昭雯債務之免除,則依據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經鈞院審理後所認定之慰撫金金額,應再由共同侵權行為人間(即被告與訴外人陳昭雯)平均分擔,即鈞院審酌後認定之慰撫金金額,應再除以2,始為被告應分擔之金額。另原告縱曾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惟原告已宥恕陳昭雯,是原告主觀上痛苦之程度必然已有所滅輕及回復,於慰撫金額評價上,亦應列為審酌之因素。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陳昭雯為其配偶,被告有與陳昭雯如原證3、3之1、4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及原證5所示之合照等情,有對話紀錄及翻拍照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59至91頁;本院卷二第47至73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信為真實。
四、原告復主張被告與陳昭雯自110年3月14日至111年7月5日期間有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且於該期間發生多次性行為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為:㈠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有無理由?㈡如認有理由,被告應負之賠償責任若干?    
 ㈠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有無理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著有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先例可資參照。準此以觀,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配偶之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普通朋友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依社會一般觀念,顯已戕害婚姻關係所重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該第三人堪認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精神上痛苦,自得依法請求賠償。
 2.原告主張被告於其與陳昭雯婚姻關係存續中,傳送系爭Line對話予陳昭雯、並與陳昭雯交往及發生性行為等語,業據其提出系爭Line對話紀錄可證(見本院卷一第59至89頁;本院卷二第47至731頁)。查,觀諸系爭對話紀錄,可見原告配偶與被告自110年3月14起至111年7月5日每日均頻繁聯繫,系爭訊息內容,被告多以「寶貝」稱呼陳昭雯,且數次討論其等間親密行為次數及感受,其內容略以
 ⑴111年3月14日上午12時許之對話紀錄:Frank WU(即被告,下同)): 「睡了嗎」 、Joanna Chen(即原告配偶,下同): 「還沒,床上刷手機ing」 、Frank WU : 「都不會被偷看喔 」、Joanna Chen :「不會啊他在玩遊戲」 、Frank WU : 「客廳喔」 、Joanna Chen : 「沒啊床上」 、Joanna Chen : 「遊戲要狠專心」 、Frank WU : 「好吧 那我要睡了晚安」 、Frank WU : 「無法多聊免得抓包」 、Joanna Chen : 「恩恩快睡囉」(見本院卷二第135至137頁)
 ⑵111年3月23日21時17分,Joanna Chen : 「好奇怪我把相片移到秘密相薄,都失敗」,Frank WU : 「滿了?」 、Joanna Chen : 「沒有很多張啊」 、Frank WU : 「哪來的秘密相薄」,Joanna Chen:「你推薦我的計算機壓」,Frank WU : 「喔免費版的容量很小」 ,Frank WU:「沒能放幾張」,Joanna Chen:「蛤是喔,那這樣沒處放了」,Frank WU : 「我改放這邊」,Joanna Chen : 「腦婆如果看你手機說想看你隱藏那邊是啥怎辦」 ,Frank WU : 「設定照片裡面可以把隱藏的相薄再隱藏」 ,Joanna Chen : 「矮額,真的很專業,果然是慣犯」(見本院卷二第161至163頁)
 ⑶111年4月2日12時13分,Frank WU:「喜歡抱抱在車上,雖然
    空間有點侷促但我喜歡妳很放鬆躺在身上的樣子」(參本院
    卷二第201頁)111年4月19日23時56分,Frank WU:「晚安
    啾」(見本院卷二第261頁)
  ⑷111年4月20日23時53分,Frank WU : 「該睡了晚安吧啾」
    (見本院卷二第265頁)
  ⑸111年4月23日12時1分,Frank WU :「我來睡晚安啾啾啾」
   (見本院卷二第267頁)
  ⑹111年4月25日12時22分,Frank WU:「晚安包摸啾」(見本院卷二第275頁);同年月26日19時56分許,Frank WU:「妳24小時跟腦公膩一起會不會看了討厭」,Joanna Chen:「是也還好其實」、Frank WU:「那跟我會腻嗎」、Joanna Chen:「也還好但跟你比較花錢」、Joanna Chen:「在家不用花錢啊」,Frank WU:「但每週起碼一次秘密meeting還是必要的」,Joanna Chen:「我們上周超多次的,四次」,Frank WU:「對啊超多次」(見本院卷二第281至283頁)
 ⑺111年4月28日上午12時3分許,Frank WU :「啾包」(見本院卷二第285頁)
 ⑻111年4月30日上午12時19分許,Frank WU: 「先吸你、舔妳」 (見本院卷二第297頁)
 ⑼111年5月4日上午12時4分許,Frank WU:「寶貝早點睡明天還要早起,「我今天想看你啾一個」(參本院卷二第317頁)
  ⑽111年5月5日上午12時10分許,Frank WU : 「嗯晚安啾寶,已經連續兩天了」、Joanna Chen : 「你要說寶貝早點睡」,Frank WU : 「希望今天睡好的」、Joanna Chen:「祝你有個好夢」 ,Frank WU: 「寶貝早點睡」(參本院卷二第327頁)
  ⑾111年5月7日23時11分,Frank WU : 「想被妳吸」,Joanna Chen : 「像吸貓一樣的吸」,Frank WU 「可以 」(參本院卷二第337至339頁)
  ⑿111年5月20日23時49許,Frank WU:「你打算幾點睡今天有作業嗎?」,Joanna Chen:「今天沒這麼早睡,今天醫生有排作業,希望忘記」,Frank WU:「忘了交最好,他不交我交」,Joanna Chen:「......最近功課有點多,課業壓力大」、Frank WU:「還好吧,弄完很放鬆耶睡得超好」,Joanna Chen:「這是你的正常頻率嗎」,Frank WU:「這應該還好,一週兩三次」,Joanna Chen:很常ㄟ,我以前可能一季一次」,Frank WU:「一季都長蜘蛛網了,而且我可以一次射兩次」,Joanna Chen:「而且一季還不是因爲想作,是因爲覺得好像太久沒有了。Frank WU:「怪但我看你身體反應妳也有慾望啊,不是那種乾乾女」(見本院卷二第389至391頁)
  ⒀111年5月23日23時32分許,Joanna Chen:「恩剛洗完澡」、Frank WU:「嘟」,Joanna Chen:「怎麼哩」、Frank WU:「想聞香香」,Joanna Chen:「好你聞」、Frank WU:「隔空聞」(見本院卷二第415至417頁)
  ⒁111年5月30日21時28分,Frank WU : 「比較累的應該是我,榨乾」,Joanna Chen : 「對,累的應該是你,我覺得你都要瘦了,我腦公一定選自己來」,Frank WU : 「我自己弄不出來,還是比較喜歡真實的。」,Joanna Chen : 「你沒我還不是得自己打在那邊」,Frank WU:「但沒有second time有點惆悵」,Joanna Chen : 「這年紀一次差不多了啦」,Frank WU : 「好吧一次也超滿足的」,Joanna Chen:「一次也很夠了」(見本院卷二第477至479頁)
  ⒂111年6月3日22時50分,Joanna Chen:「欸以後是不是不該放進去你看我們兩個心理都會有壓力」,Frank WU : 「是啊應該是因為有心理壓力所以我軟槍」 、Joanna Chen: 「恩那就別放進去了」(見本院卷二第505頁)
  ⒃111年6月10日17時14分,Joanna Chen : 「我們先別做那事好了你養精蓄銳一陣子」 、Frank WU : 「我養精蓄銳一週了」,Joanna Chen: 「那看來時間不夠久」,Frank WU: 「噴那麼多你也有看到」(見本院卷二第555頁)
  ⒄111年6月18日12時12分許,Joanna Chen:「多久沒打手槍了你」,Frank WU:「上週跟你去之後就沒了」,Joanna Chen:「那好幾天了」,Frank WU:「說要養精蓄銳啊,但到下週三還有好幾天,要忍嗎」,Joanna Chen:「看一下啊抒發一下等等好睡」,Frank WU:「他現在很硬,一柱擎天,該讓他解放一下了」,Frank WU:「可以嗎」,Joanna Chen:「可以啊」(見本院卷二第607頁)
  ⒅111年6月22日20時2分,Frank WU : 「晚上回去累累嗎」, Joanna Chen : 「 累死了,我的天我才沒力了」 、Frank WU :「我腿還在酸,最後射超遠的我自己都嚇到」, 、Joanna Chen : 「為什麼噴這麼遠,還好沒噴到臉上」,Joanna Chen : 「你會不會明天鐵腿」,Frank WU : 「不至於,你才可能鐵腿」,Joanna Chen: 「我真的累一直廢在沙發」(見本院卷二第631頁)
  ⒆111年6月29日23時48分至翌日0時4分許,Frank WU:「我特地剪了指甲,你知道為什麼嗎?」,Joanna Chen:「才不會弄痛,我老公好像也都會剪,難得的好習慣。」,Frank WU:「我手指比他長」,Joanna Chen:「但他手指粗爆」,Frank WU:「好啦,他手指很粗很舒服啦」,Joanna Chen:「迷有,你比較舒服」,Frank WU:「真的嗎不要假裝騙我」,Joanna Chen:「真的啦,真心不騙」,Frank WU:「嘻嘻用手指和那邊都比較舒服嗎」、Joanna Chen:「都比較舒服」,Frank WU:「我會繼續努力」,Joanna Chen:「很好了」,Frank WU:「謝謝(感謝)」,Frank WU:「該來睡了明天才有體力」,Joanna Chen:「好喔」(見本院卷二第695至697頁)
  ⒇111年6月30日23時48分許,Joanna Chen:「我忘記帶覓糖給你吃了啦吼!」,Frank WU:「你什麼都忘記就棒棒不會忘」,Frank WU:「妳都幫他取綽號那你也要幫我的取一個」、Joanna Chen:「你是amazing棒」、Frank WU:「我承認頻率無法那麼高,還是我有溫度!那今天放進去感覺如何」,Joanna Chen:「放進去才舒服但你放不夠久」(見本院卷二第701至703頁);
  由上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與陳昭雯之往來顯已逾越已婚男女、朋友、同事間之正常社交分際、情誼,且由111年4月25日之對話紀錄提及陳昭雯提及「我們上周超多次的,四次」,被告隨即附和;111年6月3日雙方提及「不要進去比較沒壓力」;111年6月11日、111年6月22日、111年6月30日雙方論及親密行為後之生理反應等情,可徵其等於上開時日確有發生性行為之情事;再觀之系爭自拍照(見本院卷一第91頁),被告與陳昭雯2人之臉頰緊貼,佐以上述長達一年之對話紀錄及內容,堪認被告所為顯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依社會一般觀念,顯已破壞原告與其配偶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依上開規定,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告辯稱上開對話僅係中性行為,不足侵害配偶之身分法益,要屬卸責之詞,自不足採。
  3.綜上,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配偶自110年3月14日至111年7月5日間有逾越普通男女交往份際行為,以及被告與原告配偶有於111年4月18日發生4次性行為,並於111年6月3日、111年6月11日、111年6月22日、111年6月30日各發生1次性行為之情事,應堪信為真實。基此,原告主張被告於其與配偶婚姻關係存續中,交往並發生性行為、傳送系爭親密對話,侵害其配偶權等情,應屬可採。
 4.至原告主張被告尚有15次性行為等語,為被告所爭執,而原告未能提出堪予佐證之證據資料,此部分事實難以認定,附此敘明。 
  ㈡如認有理由,被告應負之賠償責任若干?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上開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查,原告自述其前就讀英國大學,現任經理,年薪約180萬元等情(見本院卷二第19至21頁);被告自承為碩士畢業,目前從事物流業務,每月收入約10萬元等情(見本院卷三第73頁),本院審酌兩造之學經歷、經濟能力、被告不法行為之情節、原告身分法益受侵害致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30萬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2.按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1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民法第276條第1項、第28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承上所述,原告因被告之行為,受有非財產損害30萬元,又被告與陳昭雯為行為之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對上開金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惟無證據證明其等就應分擔額另有約定,依民法第280條規定,其二人應平均分擔義務。然原告有無免除對陳昭雯之損害賠償責任,未見被告舉證以實其說,是被告主張其就陳昭雯應分擔之一半責任範圍內主張免責,自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越上開金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末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揆諸前開之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僅係促使法院之職權發動,本院就此無庸另為准駁之知;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依法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