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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73號
原      告  太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等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吳芷寧律師
被     告   盧武雄 
            盧少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吳昌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五時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