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24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翁顥珉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2月2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1年12月27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
足憑,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