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261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61號 原 告 郭淑敏 陳木松
劉蕃薯
劉美玉 劉秀一 劉義松 劉義忠 劉勇
劉文生
劉龍德 游劉金寶 劉碧霞
劉莉秋
劉阿木 孔瑮蓉 劉旭家
林美惠(林劉抱之繼承人)
林昇毅(林劉抱之繼承人)
林義盛(林劉抱之繼承人)
林喜右(林劉抱之繼承人)
高語婕即高閩翎(原名高金美)
劉雪霞 林鈿郁即林宗駿(林盛雄之繼承人)
林俊傑(林盛雄之繼承人)
林秀珍 林奇正
林安邦 林何融 莊淑華
唐婕即劉子琪(劉進益之繼承人)
被 告 唐靖即劉子鈴(劉進益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被 告 吳劉淑美 黃劉淑貞
劉貴美 劉千女 劉千子
劉世詮 陳成榜 賴美伃 井泓瑩 劉服昌 劉延樹
劉勇昇 劉漢勝 劉坤宗 劉修華 陳張玉霞 劉哲嘉
劉阿却 劉淑萍(原名劉淳毅)
王錦雀 李鴻章 劉蔡素琴 劉義人
劉義明
劉義裕
劉義順
佘金鋛
佘金城 周淑貞
佘睿紘
佘慶隆 劉力嘉 劉力銓
劉秀卿 劉明忠 劉秀雲 劉仁和 劉韋志 劉韋莉
劉韋汶 溍陽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劉明鑫
蔡培恭 劉忠宜
劉恬君 周聖淵(周文圡之受託人)
劉錦堂 邵俊傑
狄建鋅 林智慧 黃至正
黃至平 葉黃文奎 黃暉婷
宋俊彥 黃俊凱 陳來益
劉哲廷
吳志鵬 劉秀美 劉繁瑢 劉怡廷 劉怡均 劉建裕 劉妍伶 林緯翰(即林奇輝之繼承人)
林韋成(即林奇輝之繼承人)
黃明瑤
黃玉婷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 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
|
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