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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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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76號
原      告  柳清隆 
            呂絨婷 
被      告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完整姓名及住、居所地址,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狀內固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湯念國」及其住所同公司址,然湯念國表示其現在並被告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知,湯念國並非被告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又起訴應以書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