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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4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69號
原      告  王培儒 
訴訟代理人  楊雅鈞律師
被      告  郭萬理即萬寅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簡瑋辰律師
            許書瀚律師
被      告  簡如玉即福德起重工程行


            簡德榮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被      告  伊斯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鈞輝 
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志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7日上午11時15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