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4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萬理即萬寅工程行
伊斯漫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郭萬理即萬寅工程行等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王培儒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5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545元(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應載明以個人事由或
非基於個人事由提起上訴),並附
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