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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42號
原      告  惠州市傘緣王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俊宏律師
            陳宥任律師
被      告  點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政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