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542號
上 訴 人 惠州市傘緣王雨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政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上訴人於原審
訴之聲明第1、2、3、4項,其中第1、2、3項部分,
彼此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即二者間互有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不應併算
訴訟標的價額,而應僅就其中價額高者定之;另與第4項部分,彼此間之請求目的一致,不另徵
裁判費。準此,
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人民幣160,096元即換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713,067元(見本院卷一第21頁之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656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