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73號
原 告 彭琇苑
被 告 寶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
兩造間交友服務平台-RWD服務平台系統開發合約書(合約編號:O00000000_1)及填meme交友服務平台-RWD服務平台系統開發合約書(合約編號:O00000000_2)契約關係,主張解除
上開2 契約,並請求
被告返還價金新臺幣51萬9,044元。查原告所提上開2 開發合約書之第10條第2 點,均約定兩造因上開2 契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2份合約書影本
可稽(見本院卷第214頁、第253頁),
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