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742號
原 告 兆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被 告 張仁旭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4月1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未
臻明瞭,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檢送
被告所具之「補充理由狀」影本1件,請原告具狀表示意見。
四、請被告提出
上開「補充理由狀」內
所載事實之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