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原 告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本訴上訴部分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反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60,8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789元,以上合計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85,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