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781號
上 訴 人 合興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
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8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萬4,192元(見調字卷第13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5萬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