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825號
上 訴 人 林玳嘉
被 告 萬象之都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13年7月2日新北土技字第1130003088號鑑定報告書附件七所示之修復方式,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建物及地下一樓修復至不漏水狀態。㈢被上訴人應將以下物清除並
回復原狀:固定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49號建物間,如上訴人113年11月8日民事
陳報狀附件一紅色框之牆;附件二紅色框
所載之門及其上遮雨棚;附件三所示遮雨棚;附件四所示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建物上之19個釘子。上訴人
訴之聲明第㈡項,依
上開鑑定報告附表七所示修繕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84,580元,是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4,580元;訴之聲明第㈢項暫以上訴人陳報拆除費用為37,800元核定,並有報價單
可參(見本院卷第133頁),故
本件訴訟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22,380元(計算式:184,580元+37,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