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833號
上 訴 人 鼎淋針織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萬986元(本院卷第91至91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萬1,1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