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王玉釧
張家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2月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