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022號
上 訴 人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一如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②蕭宏基
③林勝雄
④林文雄
⑤陳林鳳鶯
⑥林君怡
⑦侯翠杏
⑧侯翠香
⑨侯翠芬
⑩侯尊中
⑪林德雄
⑫許麗珍
⑭侯玉書
⑮侯傑騰
⑰侯姿安(即侯博文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
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
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
參照),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5,745元(土地公告現值、面積及上訴人
應有部分比例均詳參111年度重司調字第316號卷第27至57頁謄本,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面積×上訴
人權利範圍,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