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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0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62號
原 告 廖文源
訴訟
代理人
吳正霆
律師
游正霆律師
羅一順律師
原 告 廖正棋
卓劉玉英
陳冠州
上3人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被 告 李國雄
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複代理人 陳凱達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