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07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陳翠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尚欠金額欄中「16萬7,59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6萬7,958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