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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0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7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聯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炎煇 


被      告  陳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尚欠金額欄中「16萬7,59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6萬7,958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