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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0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86號
原      告  李宥均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靖雯律師
被      告  吳柏亨(原名:吳建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2月2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4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