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128號
上 訴 人 喜士多開發石材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永太興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5,80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