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盧秋芬
即 原 告 盧韻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
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為憑。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
可稽,其上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