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協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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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朱建重即建重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萬0,45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7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