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 告 有壯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
本件原告原
聲請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除繳交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並未繳納其餘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02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且
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為佐,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