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      告  有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緞緞 
被      告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除繳交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並未繳納其餘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02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且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為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