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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
原      告  利恆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陳寶珠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律師
被      告  弘原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東川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複代理人    粘世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5日下午5時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