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668號
原 告 合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陳彥勳
被 告 詹景勝
詹宜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尚須調查
被告與
第三人蔡武宜就
系爭買賣標的之價金是否有意思表示
合致,如有合致為何未開立定金金額之支票)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