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7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郝室發生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張瑀珊
李苡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全部,包含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各1元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提起上訴,則
本件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另有關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各應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計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0,500元(計算式:1,500元+4,500元+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