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7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濬永國際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利群五金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13年10月18日合法送達,
詎上訴人
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資料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55至363頁),是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