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8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世侑安全衛生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13號判決,於民國112年11月3日具狀提起上訴,
惟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核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萬7,640元(計算式:161萬2,640元+7萬5,000元=168萬7,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59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或繳納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