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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8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7號
原      告  黃學堯 



被      告  國恒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三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以111 年度補字第26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1 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