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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幸蘭 
被      告    辰宇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家瑢即李盛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及保證債務事件,前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尚有裁判費壹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卷附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