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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勞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倫 
訴訟代理人  張以彤律師
被      告  張金庭 
            林世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