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羅元宏間因111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有關因財產權上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陸拾肆萬柒仟陸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捌佰零拾貳元;另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
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準此,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玖仟參佰零拾貳元(計算式:144,802+4,500=149,30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