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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原 告 廖怡慇
訴訟
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怡茹律師
被 告 福臨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春榮
被 告 許瓊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姜照斌律師
被 告 陳萬吉
訴訟代理人 陳健樺
被 告 李春員
歐珮于
林陳月娥
蕭美金
蘇寶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孫提陞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拆屋還地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