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原 告 廖怡慇
複 代理 人 王怡茹律師
林志鄗律師
被 告 福臨精機有限公司
被 告 許瓊文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陳萬吉
訴訟代理人 陳健樺
被 告 李春員
歐珮于
林陳月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啟文
蕭美金
蘇寶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孫提陞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