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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原      告  良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被      告  龍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溫惠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承攬工程契約書第29條已約定:「如因本契約之履行涉訟時,甲、乙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卷第41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