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梁永佃
梁馨勻
梁炎興
共 同
被 告 梁炎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
本院111年度重訴第76號民事事件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6月8日裁定命
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
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1年度重訴第76號民事判決1份在卷可查,是有
撤銷原
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必要,俾當事人得
續行訴訟或撤回起訴。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
停止訴訟之裁定
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