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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整合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現代
不動產
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長安
被
上訴
人 永泰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庭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整合費事件,
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
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