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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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剛裕因111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伍拾萬肆仟零壹拾捌元,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參拾伍萬肆仟柒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第三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