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義盛
林陳味妙
上二人共同
童行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合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