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金寶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李知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本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0,000元【計算式:5,687,867元+2,362,133元=8,0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1,042元;
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6,953,742元(見本院卷一第37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872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共計494,914元【計算式:121,042+373,872=494,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