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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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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笠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陳美惠
上訴人    Compass International Trading Ltd.



法定代理人  Chang-Hsueh Tseo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吳明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足參,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