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三和佐田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吳柔慧等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88,444元,依上訴人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起訴(見本院卷第11頁之民事
起訴狀上收狀戳印文)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29.265換算折合為新臺幣34,779,814元(見本院卷第79、83頁,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77,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