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 告 富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曾彥程律師
陳傑明律師
被 告 陳啟育
陳啟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11號民事案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2月3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嗣上開民事案件業於112年4月25日判決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及卷宗
可稽。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
續行訴訟之必要,
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