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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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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      告  富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華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曾彥程律師
            陳傑明律師
被      告  陳啟育 
            陳啟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鼎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11號民事案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2月3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上開民事案件業於112年4月25日判決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及卷宗可稽。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