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原 告 張永慧
被 告 新樸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43,055元(1,510萬元+143,055元=15,243,0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